(2015)武前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袁俊与常州市南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常州市南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民初字第266号原告袁俊。委托代理人梅琳,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南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西新街61号。原告袁俊诉被告常州市南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俊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南江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袁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南江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半收取),由原告袁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顾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