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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家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母亲。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欣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