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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16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6年2月23日生,农民,住阿瓦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7月11日生,职业和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