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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仲撤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梦诗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梦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仲撤字第11号申请人: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梅。被申请人:王梦诗。委托代理人:应小军,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作出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557号裁决,现申请人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王梦诗原系申请人单位职工,2014年11月5日与我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我单位连续累计工作时间3年6个月,我单位出于人道主义,使用支付宝支付给被申请人20000元,并且高于经济赔偿金,已经充分履行了给付赔偿金的事实,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不需要重复支付。二、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之规定,裁决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请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557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王梦诗承担。被申请人王梦诗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仲裁法第49条中规定的可撤销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调查,且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即本案不存在法定撤销裁决的情形。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依据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受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所作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55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感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