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道木与黄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木,黄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陈道木,男,汉族,194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黄永红,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执行陈道木与黄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道木与被执行人黄永红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道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方审 判 员 周龙政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