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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沈介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催字第11号申请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介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申请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020005325037891、金额10万元、出票人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收款人慈溪市天元余慈机械配件厂、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