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沈介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催字第11号申请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介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申请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020005325037891、金额10万元、出票人慈溪市天元镇新宏拉丝厂、收款人慈溪市天元余慈机械配件厂、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出票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