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宫河镇长口子���委会与被执行人刘军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宫河镇长口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选旺,任长口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军利,男,汉族,1956年7月8日出生,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宫河镇长口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军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刘军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宫河镇长口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正宁县宫河镇长口子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