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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培磊与宗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磊,宗国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复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培磊。委托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国章,邯钢职工医院职工。原告李培磊诉被告宗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培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庆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国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邯郸市复兴区箭岭路开设一家彩票站,被告时常在此购买彩票。2013年9月26日,被告在此玩彩票时(体彩游戏11选5),玩至兴头上时没钱了,提出向原告借钱执意玩,被告先后从原告处拿走45600元,并出具欠条“欠45600元。2013、9、26号。宗国章”。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5600元;二、被告支付在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期间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2013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被告宗国章的身份信息。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邯郸市复兴区箭岭路与光华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开办一家彩票站。2013年9月26日,被告从原告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共计价值45600元,因被告未支付该彩票款,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45600》元.2013.9.26号宗国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彩票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彩票款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宗国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被告应支付的彩票款。但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的利息请求,因欠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原告将彩票出售于被告,被告应支付彩票款,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国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培磊彩票款45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480元,由被告宗国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素霞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