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正与严惠、董亦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严惠,董亦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吴正。被告严惠。被告董亦箴。原告吴正与被告严惠、董亦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简易程序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正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双方均于1999年左右入住。2011年春节原告因发觉房屋厨房漏水曾向被告提出,之后有段时间不漏,但到10月份厨房又出现漏水,被告虽到原告家中查看过,但一直未进行修复。2012年曾进行管道修复,但不久原告卫生间和厨房再次出现渗水,原告向居委会、物业公司反映,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均上门看过,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但均无结果。现由于长期渗水造成原告墙面发霉、脱落,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更换屋内的自来水管道,将燃气热水器管道改为明管;2,修复被告XXX室卫生间及厨房内的渗水部位;3,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房屋受损修复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条诉讼请求,同时将第三条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变更为3,800元。被告严惠、董亦箴辩称,二、三年前,原告曾因厨房与卫生间隔墙漏水找过被告,当时敲开墙体后发现是管道接口处有渗水,就更换了管道进行修复。之后原告又称漏水,物业公司派员上门检查,但未查明漏水原因。2015年春节后因XXX号甲室向被告提出有漏水现象,3月5日物业公司派员上门检查,将浴缸敲开检查,发觉浴缸底部潮湿,为此被告就停止使用浴缸。几天后甲室仍旧称漏水,现已委托物业公司将卫生间的进水管道全部更换成明管,原有的管道已经废弃。因被告屋内的渗水已全部修复,也做了防水,考虑到邻里关系,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原告系上海市徐汇区汇成苑一村XXX号乙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严惠、董亦箴则系同号XX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近年来,原告发觉其房屋卫生间、厨房顶部出现渗水,曾向被告提出,期间被告也曾对管道进行过修缮,但之后不久原告还是发觉卫生间、厨房存在渗水,且水迹有扩大趋势,为此原告向居委会、物业公司反映,上述部门也派工作人员上门查看,但均未解决漏水问题。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审理中,被告表示已经将卫生间的进水管道全部更换成明管,地面重做防水,漏水已经修复。对此原告表示现在其房屋确实不再渗水,因漏水已修复,故撤回要求被告修复XXX室渗漏部位的诉请。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会同原、被告双方至现场查看,现原告家中厨房、卫生间、北间顶部墙面有渗水痕迹,被告的卫生间水管已改为明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本市上海市徐汇区汇成苑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理应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正当使用房屋。现由于被告卫生间存在渗漏,造成楼下原告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部位出现渗水,造成墙面受损,对此被告理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被告已在审理期间修复漏水,原告也撤回要求被告修复渗漏部位的请求,系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本院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如委托有关部门审价,将使双方的损失扩大,故由本院综合原告房屋实际受损情况和房屋装修年限等综合因素,酌情予以判处。由于被告房屋渗漏致原告涉讼来院,故相关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惠、董亦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正因漏水造成房屋受损的修复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严惠、董亦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