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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志友电子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市志友电子有限公司,惠阳东亚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舞。委托代理人何丹,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志友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华相。第三人惠阳东亚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政林。委托代理人李燕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志友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惠阳东亚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179.5元,由原告惠州市海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张运强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伟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