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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耿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乡政府职工。委托代理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淮小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立亚、被上诉人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提出的关于淮安市淮阴区康馨语言康复中心的无形资产与利润分配、参与经营等问题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