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银标、杜荣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银标,杜荣平,梅艺光,傅雄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430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刘剑标,系原告职工。被告:孙银标,经商。被告:杜荣平,经商。被告:梅艺光,经商。被告:傅雄武,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银标、杜荣平、梅艺光、傅雄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