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陈小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平,陈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小奇,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小平与陈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奇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奇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账户某某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奇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账户某某的存款。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