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盖世江、盖宝财、赵冬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盖世江,盖宝财,赵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表人张士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客户经理,住梅河口市。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盖世江,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盖宝财,男,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赵冬,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盖世江、盖宝财、赵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盖世江、盖宝财、赵冬未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盖世江、盖宝财、赵冬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