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方玉华与贾登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华,贾登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方玉华,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被告贾登聪,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工人。原告方玉华与被告贾登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方玉华诉称:2014年12月20日,被告到原告彩票店买彩票,买了两期彩票时原告提醒被告彩票店不赊欠,被告承诺打完一并给原告结算,后被告持续打彩票,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彩票款4000元,被告到好几个地方取钱都无结果,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4000元的欠条,约定3日内还清,如逾期不还,每天支付10‰利息。后被告给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原告的欠款3000元,并承担利息500元,合计3500元。被告贾登聪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到原告彩票店累计买彩票多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000元彩票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拖欠原告的彩票款4000元于2014年12月22日17时前付清,若付不清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并逾期一天承担10‰的利息。被告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给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3000元没有履行,因而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的彩票款后应当按约及时清偿,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除应承担继续付款的责任外,并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所应当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并随之变化而改变,2015年人民银行逾期利率为8.025%,故本案中被告所应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应当按此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截止开庭之日为142天,故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93.66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登聪偿付拖欠原告方玉华的欠款3000元,承担利息93.66元,合计3093.6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