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与彭贤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黄芸,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海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海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贤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36。申请执行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3日对彭贤光作出的珠港计卫(平沙)征决字(2014)第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局认定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1日违反计生政策,政策外生育一个男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1,528元的决定,并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并于2015年3月11送达了该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申请执行其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珠港计卫(平沙)征决字(2014)第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彭贤光征收人民币101,528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怡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