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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作财与王长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作财,王长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许作财,农民。被执行人:王长宽,农民。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了(2014)普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长宽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许作财与被执行人王长宽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其制定的还款计划延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人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诗军审判员  尹德涛审判员  房成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邴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