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邹井宽与吴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U200c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井宽,吴光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邹井宽,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光剑,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邹井宽与被告吴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井宽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井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邹井宽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