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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赶庆与吴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赶庆,吴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202-4号申请执行人:张赶庆,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春艳,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赶庆与被执行人吴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赶庆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春艳与申请执行人张赶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蔡忠凯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