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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树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李某。被告树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1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8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