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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0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田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