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0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田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