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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林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