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滕某某,男,汉族,系白城市汽车大修厂职工,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滕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