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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滕某某,男,汉族,系白城市汽车大修厂职工,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滕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