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855-1号原告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民兴路7号10幢1-1,组织机构代码59053078-0。法定代表人熊桂英,经理。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保全措施费4571元,共计10521元,由原告重庆欣海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