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420-1���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曾桂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420-1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桂成,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本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曾桂成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在本辖区内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4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