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二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哈建军与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建军。委托代理人贾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全,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杜芳。原审被告宋千里。原审被告哈新红。原审被告梁柱成。原审被告孟小兰。以上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米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哈建军因与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