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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与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4002号原告刘×,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启星,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果×,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彬,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与被告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维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张启星,被告果×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彬、张亚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12日生于一子果×2(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并且被告果×酗酒成瘾,赌博成性,经常无事生非,近几年被告果×多次对我及儿子果健义实施家庭暴力,我无法忍受被告果×的恶劣行径,现已与被告果×分居两年多时间,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201号房屋归我所有,2)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203室(建筑面积45.35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91号)、车牌号为京GF**××的东南牌机动车一辆归被告果×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果×承担。被告果×辩称:不同意与原告刘×离婚。我不存在酗酒、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原告刘×所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还有两套拆迁安置房、房屋租金的收入、股权的收入、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果×于199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12日双方婚生子果×2出生,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较为稳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刘×主张因家庭纠纷多次报警。原告刘×主张双方自2012年10月即不在一同居住,被告果×主张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结婚证、安置房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刘×与被告果×于1990年8月20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以往感情,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现原告刘×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综合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刘×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亦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尊重、互相忍让,注重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