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天旺申请执行王平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旺,王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郭天旺,男,被执行人王平安,男,郭天旺申请执行王平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平安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平安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