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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汤同成、桑明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同成,桑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221号申请执行人汤同成。被执行人桑明花。申请执行人汤同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州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