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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开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先瑜、江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瑜,江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罗先瑜。申请执行人江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北郊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27栋。法定代表人蒋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先瑜、江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发放案款时计算错误,将应发放给申请人江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案款9579.99元错误发放给了申请人罗先瑜。本院已书面责令罗先瑜限期退回多领的案款而拒不退还,申请人江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本院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罗先瑜价值9579.9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慧明执行员  涂香斌执行员  李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