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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237号原告人栾某甲,女,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栾某乙,男,住胶州市。被告葛某,女,住胶州市。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甲与被告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栾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