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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亮宏与江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65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宏,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32。被执行人:江映新。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6016。李亮宏与江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映新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亮宏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谢健宇审判员  林楚文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