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旺法、张会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旺法,张会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651号原告: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西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郭钢,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学军(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旺法。被告:张会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旺法、张会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