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诉被申请人夏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夏某某。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某某所有的鄂A88B**桑塔纳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张威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鄂AM86**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夏某某所有的鄂A88B**桑塔纳牌小��轿车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二、保管人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负责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三、对担保人张威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鄂AM86**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