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涛,季刚,彭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刑初字第1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明涛,男,汉族,1973年生,个体驾驶员。诉讼代理人严环,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季刚,男,汉族,1979年出生,电焊工。辩护人李淑娟,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佳新,男,汉族,1990年出生,电焊工。自诉人吕某某以被告人季刚、被告人彭佳新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吕某某同被告人季刚、被告人彭佳新自行达成和解,自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季刚、被告人彭佳新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某某因与被告人季刚、被告人彭佳新自行和解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光辉审 判 员 刘革平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