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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志同、王庆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同,王庆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书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磊(特别授权),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同,农民。被告王庆运,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负责人王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同、王庆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被告王庆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同、王庆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同、王庆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魏圣军人民陪审员  温留敏人民陪审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睿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