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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立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5月22日,他与被告在潍坊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他为了家庭,不得不经常外出打工,被告对此很不满意,双方由此多次吵架,感情一直不好。他在外辛苦劳作,但被告不但不满意,在家不仅不干活,还任意挥霍,乱花钱。2014年年初,他再次出去打工,被告对此非常不满,被告便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他与被告婚后既未生育子女,又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双方的婚姻前途,请求依法判令他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原、被告在潍坊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2015年3月1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成婚,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彼此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正确对待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反省自身之不足,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为促使原、被告和好,创建和睦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初立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