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刘书涵买卖合同纠纷诉中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刘书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中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李伟,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刘书涵,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刘书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书涵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的工资款及奖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起每月为被申请人刘书涵留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对其其余的工资及奖金予以冻结,冻结至满50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