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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喻文榜抢劫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文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文榜,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敲诈勒索于2009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洋,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文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喻文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喻文榜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延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宇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函(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4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文榜犯抢劫罪一案,经我院审理后,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供你院重审时参考:1、原判认定被告人喻文榜采用语言威胁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经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除被害人陈述外,还有在案发时跟随并抓获被告人的便衣巡逻民警王国强、李斌斌出庭证言。王国强证实:在天桥护栏下,被告人将被害人压着,用语言威胁受害者说;“拿钱,不然要收拾你”之类的话,另一警官李斌斌在另一边,相距3米。而李斌斌证实:被告人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在天桥人行道下用手将被害人压下蹲着,让被害人拿钱,此时,他与被害人、被告人相距50米。二位民警与案发地点相隔的距离,能否听到被告人的威胁语言,需进一步核实。2、案发时正值中午,案发地点位于行人较多的大街旁人行道上,被告人未持刀,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为男子。被告人对被害人说不赔钱要喊兄弟来打被害人,能否达到对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抗拒的程度,且二人之间对金额有讨价还价的过程。据此,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需进一步斟酌。3、另外,根据卷内材料反映,被告人喻文榜于2009年9月22日在遵义县南白镇采用相同方式威胁他人获得现金400元,遵义县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撤销案件,后对喻文榜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