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亚太与岳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太,岳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太,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岳和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王亚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海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亚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岳和平尚欠人民币209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