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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世锐、袁世松申请宣告袁永超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世锐,袁世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城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袁世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9日,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袁世松,男,汉族,生于1982男12月18日,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银富,雅安市雨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袁世锐、袁世松要求宣告袁永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袁永超系二申请人父亲。1991年8月袁永超离家出走,一去不返,至今杳无音讯已满4年,现申请法院宣告袁永超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袁永超,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8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村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身份证号:xxxxxx。袁永超共育有子女三人,长女袁世丽,二女袁世锐,三子袁世松。袁永超于1991年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经亲属向派出所报案后,又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申请人袁世锐、袁世松遂于2014年4月向本院申请宣告袁永超死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申请人所在镇、村、小组及派出所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情况及相互关系;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草坝派出所、被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申请人于1991年起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反映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4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袁永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袁永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永超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永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