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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晓磊与尹喜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磊,尹喜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张晓磊,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严、张文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喜琴,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磊与被告尹喜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晓磊承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