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赵少龙、符永强、肖亚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赵少龙,符永强,肖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负责人韩亚莉,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少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太子沟村。被执行人符永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被执行人肖亚琴,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太子沟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赵少龙、符永强、肖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限期执行通知书后,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亚琴银行存款21590元,在缴纳执行受理费90元后,申请人领取21500元,并对剩余部分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