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陶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陶建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338号金磐商务大楼12楼。法定代表人骆雁,执行董事。被告陶建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尚格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