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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洁净神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洁净神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382-1号原告河南省洁净神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3号院9号楼18层02号。法定代表人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花荣,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高昂,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洁净神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郑锅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洁净神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一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一十五元五角,由原告河南省洁净神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