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撤销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任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