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莉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全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莉,上海全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莉,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全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闻喜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田元元,财务总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裙楼**层******号。代表人:余海君,集团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洪静仪,该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姚莉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全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全展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前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莉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1、我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既没有营私舞弊,也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郑某是涉案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投资人,更是全展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全展公司深圳区域的负责人,是我这个院长的上级领导,其有免交学费的权限;3、《员工手册》不合法、不合理、不具有效性,是伪造的,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前锦公司、全展公司与姚莉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向姚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姚莉与前锦公司、全展公司构成劳务派遣关系,故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应以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根据全展公司提供的2013年3月13日、5月28日、6月17日的三封《警告信》,可以认定姚莉在金某国际幼儿园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或失职行为:1、没有按照幼儿园的中文课程进行教授课程,构成违规;2、管理不当造成幼儿园名誉损失以及未来升级困难,构成失职;3、将自己的孩子安排在幼儿园上课却不缴纳学费,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虽然全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三封《警告信》均已向姚莉送达,但姚莉在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已明确表示收到了上述三封《警告信》,并就《警告信》的内容进行了申辩。故可以认定全展公司已将上述三封《警告信》向姚莉送达。姚莉、全展公司均确认的《金某国际幼儿园员工子女入学福利办法》第四、第五条已明确规定:“正式员工享受公司国际班、双语班学费五折优惠……”、“每学年开学前由园长根据以上规定进行优惠人员名单的拟定,并且,写明上报相关情况以签呈的形式上报总部,总部将根据园所的情况进行批复”,故可以认定金宝国际幼儿园所有学费的优惠必须由园长在开学前书面呈报总部审批,并无规定可以免除缴交学费。姚莉将自己的孩子安排在幼儿园上课,在学费缴交的问题上亦应遵守上述《福利办法》的规定。姚莉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了其就孩子不缴交2013年上半年学费6000元一事,与全展公司深圳区域的负责人郑某进行过对话,但该录音资料的内容却证明郑某已向姚莉明确表示其已将此事向总部作了口头请示,但总部答复未经过同意。且郑某在录音中并无表态同意姚莉不缴交其小孩2013年上半年的学费,而事实上郑某亦没有免交学费的权限,故姚莉作为金某国际幼儿园的院长,在未按上述《金某国际幼儿园员工子女入学福利办法》的规定,就自己的孩子是否可以免交2013年上半年的学费6000元一事书面呈报总部审批并获准的情况下,便不缴交2013年上半年的学费6000元,已给幼儿园造成了超过5000元的损失。全展公司以姚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已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与姚莉的劳动合同,没有违法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据此判决前锦公司、全展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姚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