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6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