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莫少群与成勇平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少群,成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莫少群,女,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文化居委会国泰路**号。被执行人:成勇平,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永红居委会永红路一巷**号。莫少群与成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岀的(2013)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成勇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莫少群清偿借款本息(利息计至2013年3月,之后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月利率0.4098%计算)。根据申请人莫少群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成勇平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勇平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成勇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莫少群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勇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莫少群同意被执行人对剩余欠的本息31284元从2015年5月份算起在每个月30日前还款18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据此,案件在短期内难以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其还款计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人员陪审员陈飞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学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