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金诉邵某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邵某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李某金,男。被告邵某美,女,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李某金诉被告邵某美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金负担。审判员 徐本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太华 来源:百度“”